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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標準

2021-01-15 12:36:19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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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標準

    前言 


    本標準技術內容非等效采用日本工業技術標準JIS R3222;1990《倍強玻璃》,并參考美國ASTMC1048:1992《熱處理平板玻璃—HS類、FT類涂層和非涂層玻璃》和歐洲聯盟標準草案CEN/TC 129/WGZ/N76E:1993《熱增強玻璃》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幕墻平型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對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表面應力、霰彈袋沖擊性能、耐熱沖擊性能和抗風壓性能等7項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表面應力一項參照ASTMC1048編制,霰彈袋沖擊性能參照GB/T9963-1998《鋼化玻璃》編寫,耐熱沖擊性參照CEN/TC129/WGZ/N76E編寫。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研究所。

    參加起草單位:深圳南玻集團南星玻璃公司、珠海興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國耀華玻璃集團秦皇島工業技術玻璃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建軍、石新勇、莫嬌、王文彪、王映洲、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及性能要求。適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鋼化與半鋼化玻璃制品。若與其他材料復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夾層、中空或鍍膜,則最終產品也應滿足相應產品的標準要求。

本標準對彎型制品不作規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9963-1998 鋼化玻璃(eav JIS R3206:1989)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JC/T 632-1996 汽車安全玻璃術語

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靜載模擬風壓試驗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半鋼化玻璃:玻璃經熱處理后其強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熱沖擊性能顯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狀態與普通玻璃類似。

其他有關定義按JC/T 632。

4  種類

4.1 幕墻用鋼化玻璃

4.1.1 水平法生產的鋼化玻璃。

4.1.2 垂直法生產的鋼化玻璃。

4.2 幕墻用半鋼化玻璃

4.2.1 水平法生產的半鋼化玻璃。

4.2.2 垂直法生產的半鋼化玻璃。

5  要求

不同種類的產品應滿足表1中的相應技術條款的要求。

表1 技術條件及相應試驗方法條款

試驗項目

鋼化玻璃

半鋼化玻璃

方 法

尺寸允許偏差

5.1

5.1

6.1

外觀質量

5.2

5.2

6.2

彎曲度

5.3

5.3

6.3

表面應力

5.4.1

5.4.1

6.4

霰彈袋沖擊性能

5.4.2

6.5

耐熱沖擊性能

5.4.3

5.4.3

6.6

抗風壓性能

5.4.4

5.4.4

6.7

      5.1 尺寸及偏差

      5.1.1 公稱厚度與厚度偏差

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制品,其公稱厚度與偏差應滿足表2的規定。

表2 公稱厚度與偏差 mm

公稱厚度

厚度偏差

 

鋼化玻璃

半鋼化玻璃

3

±0.2

±0.2

4

   

5

   

6

   

8

±0.35

±0.35

10

   

12

±0.4

注:同一片玻璃厚薄差不得大于0.20mm。

      5.1.2 尺寸偏差

對于矩形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制品,其尺寸偏差應符合表3的有關規定;對邊長大于3000mm及不規則形狀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制品,其尺寸偏差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尺寸偏差 mm

尺寸偏差
公稱厚度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3,4,5,6

+1.0 -1.0

+1.0 -2.0

+1.0 -3.0

8,10,12

+1.0 -2.0

+1.0 -3.0

+2.0 -4.0

      5.1.3 對角線差

對于矩形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制品,其對角線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對邊長大于3000mm及不規則形狀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制品,其對角線差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 對角線差 mm

對角線差
公稱厚度

    

 

L≤2000

2000<L3000

3,4,5,6

3.0

≤4.0

8,10,12

≤3.5

≤4.5

      5.1.4 垂直吊掛法產生的邊部變形量

垂直吊掛法工藝會導致邊部變形及吊掛印跡,見圖1所示。其吊掛點中心離邊緣最大不應超過20mm,邊部變形量應不大于2mm。

圖1

 

      5.2 外觀質量

用于生產幕墻用鋼化玻璃或或半鋼化玻璃制品的浮法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11614的規定,最終產品的外觀質量還應符合表5的規定;邊部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外觀質量

缺陷名稱

 

允許缺陷數

 

-

不允許存在

 

寬≤0.1mm,長≤100mm每平方米允許條數

6

0.1mm<寬≤0.5mm,長≤100mm每平方米允許條數

3

裂紋、缺角

-

不允許存在

5.3 彎曲度

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的弓形變形或波形變形的彎曲度應滿足表6中的規定。

彎曲度

缺陷名稱

  

 

  

  

彎曲度

弓形,mm/mm

0.3%

0.5%

 

波形,mm/300mm

0.2%

0.3%

5.4 性能

5.4.1 表面應力

以制品為試樣,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表7的規定為合格。兩塊試樣不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兩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三塊新試樣,如果三塊全部符合表7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7 表面應力 Mpa

生產工藝

表面應力值

 

鋼化玻璃

半鋼化玻璃

水平法或垂直法

σ≥95

24<σ≤69

5.4.2 霰彈袋沖擊性能

鋼化玻璃的霰彈袋沖擊性能符合GB/T9963-1998中4.6有關規定。

5.4.3 耐熱沖擊性能

取四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時,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兩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一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一塊試樣,如符合表8的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兩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四塊試樣,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8 耐熱沖擊性能

種類生產工藝

鋼化玻璃

半鋼化玻璃

水平法或垂直法

200℃溫差不破壞

100℃溫差不破壞

5.4.4 抗風壓性能

應由供需雙方商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該項試驗,以便合理選擇給定風載條件下適宜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的厚度,或驗證所選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積能否滿足設計抗風壓值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尺寸及偏差

6.1.1 尺寸檢驗

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

6.1.2 對角線差檢驗

使用鋼卷尺測量玻璃的兩條對角線長度,并求得其差值。

6.1.3 厚度檢驗

使用符合GB/T 1216所規定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每邊的中點,若有吊掛點,則應避免測量離吊掛點中心100mm范圍內的邊部(見圖1)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其厚度值,并以毫米為單位修約到小數點后二位。

6.2 外觀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較好自然光或漫散射背景光照條件下,距離玻璃表面600處,用肉眼進行檢查。

6.3 彎曲度檢驗

將制品在室溫下垂直立放,并在其長度方向下方的1/4處墊上兩塊墊塊,如圖2a所示。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水平緊貼制品的兩邊或對角線方向,用塞尺測量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并以弧高與弘長百分比來表示弓形時的彎曲度;進行局部波形測量時,用一直尺緊靠玻璃邊緣波形處,用塞尺測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mm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時的彎曲度,如圖2b所示。

圖2

6.4 表面應力測量

以制品為試樣,使用表面應力儀進行測定。

6.4.1 表面應力測定點的確定

如圖3所示,在距長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于長邊的兩條平行線,并與對角線相交于四點處,即為被測定點。

3

若制品短邊長度不足300mm時,見圖4,則在距短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于短邊的兩條平行線與中心線相交于兩點,以及幾何中心點,作為被測點。不規則形狀的制品,其應力測定點由供需雙方商定。

      6.4.2 表面應力儀的構造

表面應力儀主要由光源系統、高折射棱鏡和望遠鏡系統構成,儀器構造如圖5所示。

圖5


       6.4.3 測量程序

  1. 將被測玻璃的錫擴散層朝上水平放置;

  2. 在被測點滴上幾滴折射率油;

  3. 將棱鏡放置在被測點處;

  4. 調整光源燈泡的位置、反射鏡角度,使視場內出現明暗臺階圖形;

  5. 用測微目鏡讀出臺階的高度d,精確到0.001mm。

      6.4.4 計算

表面應力的計算公式如下:

σ=d/L.cos(sin-1 n/N)/C

式中:

σ——表面應力,MN/m2--或MPa;

L——望遠鏡的焦距,mm;

d——臺階高度,mm;

n——玻璃的折射率,n=1.5;

N——棱鏡的折射率;

C——玻璃的應力光學常數,取2.6×10-6 (MN/m2)-1。

      6.5 霰彈袋沖擊性能試驗

按GB/T 9963-1998中5.7進行。

      6.6 耐熱沖擊性能試驗

將300mm×300mm鋼化玻璃試樣置于200℃±2℃的烘箱中,半鋼化玻璃試樣置于1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將試樣垂直浸入0℃的冰水中,應保證試樣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冰水中,并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6.7 抗風壓性能試驗

抗風壓性能試驗按JC/T 677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項目

7.1.1 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全部檢驗項目。

7.1.2 出廠檢驗: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 抽樣與組批規則

7.2.1 產品的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按表9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檢驗抽樣表 

批量范圍

抽檢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7.2.2 對于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制品進行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其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等于或大于表9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產品應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塊玻璃應用塑料袋或紙包裝,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標明“朝上、輕搬正放、小心破碎、玻璃種類、厚度、廠名或商標”等字樣。

8.3 運輸

產品所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則、條件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長度方向應與車輛運動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同一種類、厚度分別垂直貯存在干燥的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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